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八条有效编制和修改珠江三角洲地区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以规划纲要为依据。编制和修改其他规划,涉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应当与规划纲要相衔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