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收集、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实施规划纲要过程中予以考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