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