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自治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必须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