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