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