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