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控股,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