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支持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