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十八条已废止支持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