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