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湖泊、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陆域堆放、贮存、填埋废弃物,未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