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