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水质保护科学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削减污水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