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