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禁止向水系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湖泊、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填埋下列废弃物:
(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及其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四)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上陆域堆放、贮存、填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