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排放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