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