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科学技术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科学技术项目资金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