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内财政的基本建设资金中,每年应当安排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和重要科学研究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