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内财政的基本建设资金中,每年应当安排百分之一点五的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和重要科学研究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