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改进科学技术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事业组织委托研究开发课题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评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优秀的创新型科学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优先考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