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