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第五章 家庭第二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利用习俗等影响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