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