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