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