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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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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