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