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水土保持设施造价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