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