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镇水土保持以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