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先进行技术评估,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