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预 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