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教育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禁止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