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