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应当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