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各类传播媒体和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场所及乌兰牧骑等文艺团体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