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区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气象、国土、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纳入自治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水文专业规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