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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发展水文信息产业,加强国际水文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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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