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