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高火险等级是指《城市火险气象等级》规定的四级火险等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