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