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控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