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应急救援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应当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应当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