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