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