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库区、堆栈、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应当保证逃生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材。有雷击、静电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