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木材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厂区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禁止吸烟、动火;

(二)敷设电力电缆线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辆配置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