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