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