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涉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铁路、航运、民航、农垦、森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