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或者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