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